国内邮件服务协议
最新更新时间:2023年11月06日
1.本服务协议经寄件人勾选后,即成为寄件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本协议仅在寄递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即日专递邮件、标准快递邮件和国内快递包裹邮件(以下统称“邮件”)时使用。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一经勾选则表明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2.寄件人交寄邮件,应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信息等;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寄件人应当如实申报所交寄的邮件内容,应准确、详细填写(打印)各项相关内容,不得对所填写(打印)的内容进行涂改。因虚假申报(或涂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承运人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承运人有权不予收寄。
3.寄件人对交寄的邮件应采用适于运输的足以保护邮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因寄递物品本身或其包装破损,致使其他邮件、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等财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寄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承运人有权依法验视交寄邮件内件,寄件人拒绝验视的,承运人有权不予收寄。寄件人不得寄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寄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因交寄邮件为(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被查扣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邮件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或给承运人、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寄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即日专递邮件寄件人单件交寄物品价值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标准快递邮件单件交寄物品价值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国内快递包裹邮件单件交寄价值不得超过3万元。请寄件人对交寄物品保价以保全物品价值。贵重物品或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交寄物品应事先声明并请选择保价服务。承运人无审核交寄物品价值的能力和义务,承运人按交寄文件、物品的声明价值保价并收取保价费用,保价费用按照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方渠道公示为准。寄件人应如实申报寄递物品实际价值,诚信保价,理赔时提供相关价值证明,超额保价部分无法获得赔偿,承运人退还超额保价费用。部分价值难以衡量物品、高运输风险物品不提供保价服务,详细规则请见保价界面。
6.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邮件丢失、内件短少、损毁或邮件传递时限超出承运人承诺时限标准的,承运人将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或延误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
(6)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物流信息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其他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7.因承运人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投保“基础保”的邮件,参照保价金额和交寄物品实际价值的投保比例,结合交寄物品实际损失价值(损坏为维修费,下同)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投保“文件保”的邮件,按50%保价金额固定比例进行赔偿;投保“全额保”的邮件,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不含包装、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下同)。
(2)未保价邮件或承运人不提供保价服务但交寄物品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如寄件人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提前根据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
(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
(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
8.寄递物品实际价值是指其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未来预期价值、特殊商业价值等任何间接价值。已按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邮件,其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在理赔后即全部(全损情况下)或按比例(部分损坏且可以分割情况下)转移至承运人所有。
9.寄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或其他任何理由拒付寄递费用。寄件人可选择不同的付款方式,收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寄件人应当支付本邮件寄递费用。寄件人、收件人或指定付款人不支付寄递费用的,承运人对邮件依法享有留置权。
10.无法投递的邮件,若无法联系到寄件人,或寄件人不作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邮件进行处理。
11.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承运人有义务配合相关国家机关对邮件进行检查及处理,因此导致的变更配送路线或邮件时效延误,承运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2.确认计费重量:以邮件经包装后的实际重量(毛重)与其体积重量相比较,取其大者。
13.用户可自邮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查询物流信息。
1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15.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为反映有关法律的变化以及承运人服务内容的变动,承运人可能会适时更新本服务协议,并将修订后的版本发布本页面,请勾选本服务协议并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及其更新版本自发布之日生效。
国际(地区)特快专递邮件服务条款
最近更新日期:2020年4月13日
1.当您(寄件人)选择委托我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寄递您的邮件时,即代表您自身、收件人或与您交寄的邮件具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一方同意本服务条款。
2.寄件人应如实申报所交寄的邮件内容,准确、详细填写本单各项内容,不可只将邮政信箱作为收件人地址。本单内容应用法文、英文或目的国(地区)通晓文字填写,不可使用简称、缩写或暗语。因寄件人填写错误或申报信息不实导致投递延误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3.寄件人对交寄的邮件应采用适于国际运输的足以保护邮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4.不予寄递邮件寄件人保证其交运的邮件都是可运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寄递:
(1)交寄物属于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所禁止寄递物;
(2)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或禁止流通、寄递的文件。
(3)违反中国、目的国(地区)或可能过境国家(地区)适用的出口管制、国际运输、商业、金融及服务贸易等规定的物品;
(4)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5)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且未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智力成果等;
(6)属于中国寄递管制的物品未出具相关的运输许可的。
(7)其它不适合寄递条件的物品。
5.验视与配合查验
我公司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对邮件进行开封验视,有义务配合国家机关、过境国(地区)、目的国(地区)海关对邮件进行查验。
6.清关
为保证物品类邮件顺利通关,请在详情单CN22报关位置注明物品名称、数量、价值等,同时,任何物品类邮件都应随附形式发票一式两份。物品名称应详细具体且应用英文或目的国(地区)通晓文字填写并加注中文;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价值用美元标注,否则将可能导致通关延误。因虚假申报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7.退件
我公司按照寄件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派送邮件,因邮件退回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邮件可能退还寄件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收件人地址错误或无法找到收件人;
(2)收件人拒绝接收邮件或拒绝支付费用;
(3)邮件中夹寄禁寄物品;
(4)被目的国(地区)海关拒绝。
8.服务费用
资费按照邮件实际重量计算标准和体积重量计算标准两者中较高的计算,收费重量以我公司对交寄邮件重新称重和测量结果为准。 寄件人应向我公司支付或返还服务中由我公司代表寄件人、收件人及任何第三方所垫付的所有服务费、附加费等费用。
9.保价及赔偿
(1)寄件人按交寄物的外币申报价值折算为人民币声明价值予以保价(以当天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万元),保价费率按声明价值的千分之八收取,最低收取1元人民币。未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贵重物品请选择保价服务,我公司无审核交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2)保价邮件丢失、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保价金额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资费(不含其它费用,下同)。
(3)未保价邮件丢失、损毁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已收取的资费,同时退还已收取的资费。
(4)对证实因我公司原因导致延误的邮件,每件赔偿标准为已收取资费的50%。[寄往卡哈拉邮政的邮件,每件赔偿标准为已收取的资费,寄件人需在交寄时正确填写收件人邮编(中国香港除外)且自邮件交寄之日起30日内提出索赔;无有效邮编(中国香港除外)或超过30日索赔的,每件赔偿标准为已收取资费的50%。]
(5)我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邮件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龙卷风、风暴、洪水、大雾、战争、空难或禁运等,暴乱或民间骚乱;罢工等。
②邮件自身固有缺陷或特性;
③寄件人自交寄邮件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提出索赔要求的;
④邮件违反禁、限寄强制性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的;
⑤外包装完好,收件人正常签收后发生的任何索赔;
⑥邮件丢失、短少或毁损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及邮件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⑦超过邮件申报价值以上部分的损失。
10.本服务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因本服务条款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